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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陈◑◑、魏◑、魏◑诉被告朱◑◑、王◑◑、淮南市好◑◑◑◑◑输有限公司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◑◑◑◑◑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◑◑◑◑年◑◑月1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朱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陈◑◑、魏◑、魏◑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连佩庆、李钊和被告王◑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祥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◑◑◑◑◑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娟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朱◑◑、淮南市好◑◑◑◑◑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原告陈◑◑、魏◑、魏◑诉称:◑◑◑◑年◑◑月11日06时34分,被告朱◑◑驾驶皖d×××××号重型半挂牵引车/皖d×××××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,沿合淮路绿化带西侧路面由南向北逆向超速行驶,遇魏清池驾驶的摩托车,两车发生碰撞,事故致魏清池及乘车人魏银华受伤,车辆受损,魏银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、调查取证后,做出aj◑◑◑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:朱◑◑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五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朱◑◑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,魏清池、魏银华不承担责任,该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现已生效。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全家均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,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现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……(本文书还有5232字未显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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